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八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编制区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布局、重点、特色、时序等作出安排,积极推进全域美丽乡村建设。区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应当与区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做到多规融合。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