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管线运营单位未定期对管线进行清(整)理,影响村容村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管线运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