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随意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