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利用人才、资本、知识、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