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学校与企业可以在资源统筹与共享、技术创新与服务、人才交流与培养、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开展校企合作。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校企合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