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保障促进等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主体举办并依法设立的全日制职业院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和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