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二)监督指导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负责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核验;

(五)负责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前期物业招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业主大会成立决议、业主委员会选举决议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

(六)负责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查询;

(七)负责物业档案的建立及管理;

(八)组织培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

(九)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十)监督检查供水、供气、供热等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