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确需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用于停放车辆,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扣除管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辆场地占用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车辆场地占用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城市管理等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取费用。
规划、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施划的指导。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