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的;

(三)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件的;

(五)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大事件。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