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需要,予以其他配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