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