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五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媒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论证咨询或者评估。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