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媒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论证咨询或者评估。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