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草案文本注释稿,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执法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基本内容。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后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