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改善制种区域基础设施,推进制种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建设;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鼓励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育种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