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农作物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示范、繁育、推广计划,发布信息;
(三)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
(四)审核、核发、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种子质量;
(五)培训农作物种子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依法查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