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