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质量安全意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公共服务意识,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及时向公众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