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