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委托检验检测的,按照相关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