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追溯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当事人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所需费用自行承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