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等方式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本条例所称农产品初加工,是指通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烘干、打蜡、分级、脱水、包装等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的简单加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