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包装、贮运、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