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产地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因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向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