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产地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制度,根据需要在农产品生产区设置监测点,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和评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