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产地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规划,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