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在其他重点园区推广适用或者部分推广适用“三园”特别极简审批前,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调整完善重点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

(二)组织开展相关区域评估,并结合相关评估普查区域内的文物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现状;

(三)编制并公布产业项目准入清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