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审批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严肃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问责、处分:

(一)对依法不再审批的事项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二)对依法不再评估的事项要求实施评估或者变相评估的;

(三)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审批事项或者服务事项不予办理、推诿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不依法履行有关公开职责或者告知职责的;

(六)不依法提供或者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