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流程优化第十八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办理完成,其他评价事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成。“三园”以外的重点园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由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前办理完成。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