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审批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审批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可容缺后补,先予受理,经审查后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的,审批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要求申请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