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