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七十二条有效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