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七十一条有效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