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五十五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赤膊的;(二)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服务,随意插队的;(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他人座位的;(五)其他有损城市形象,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