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五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