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