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七条有效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四)礼让、避让行人;(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