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防止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