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