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配置设计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质量,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