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重大活动需要使用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三)超高层建筑使用的;

(四)使用年限达到设计年限或者使用次数的;

(五)移装的;

(六)故障频率或者投诉率较高的;

(七)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