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质量、安全性能负责,保证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明电梯整机和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次数,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二)电梯出厂时,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三)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履行保修义务,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四)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六)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停止生产、及时主动召回,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