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