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条有效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