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