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