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