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民族公民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居住在同一社区内的各民族公民应当共建和睦友好的邻里关系,共享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成立民族团结理事会,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