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布局献血站(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采供血量、服务区域和交通便利等情况制定献血站(点)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