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有效在本经济特区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的献血、临床用血,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