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采供血机构自愿提供自身的血液而不获取报酬的行为。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