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